种途径,都不涉及另一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问题。
两者不能同时进行,只能选择其一而为。
如果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。
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,造成法院和复议单位的重复劳动。
这一点简单化来说,就是依照最高法院的指导。
对于认为复议单位不作为以及行政单位不作为,怎么进行起诉。
对于复议单位和行政单位不能进行同时起诉。
两者作为共同被告,只能选择一方进行审查,另一方可以不做审查。
依照这一条法律规定,合议庭经过商讨。
这个案子难办的点就在于被告方有着复议单位,行政级别较高。
既然这样,那就选个软柿子判。
那么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复议上诉规定,决定进行择一,等同于说解决了这个问题。
说白了,通俗一点就是——
法院有权利决定,对行政复议单位起诉,还是对行政单位起诉。
两者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。
既然原告的诉讼申请不能驳回和撤销,那肯定是要判定被告其他单位。
毕竟.…
按照被告其他单位陈述的那样,复议单位的行政级别较高。
所以只能对被告方工商管理,食品监督以及卫生进行相关的判定。
当然.…这一切都是符合着法律流程和法律解释的。
.
….
审判台席位上。
面对被告方,提出来的不满和异议,彭光亮直接开口驳回。
“被告方工商,食品监督以及卫生部门,你们所提出来的异议,法院方面进行驳回。”
“依照法律如下。”
“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,行政复议单位与被告行政部门,不能作为共同起诉。”
“只能进行择一。”
“以最高院指导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,驳回被告的相关诉讼请求。”
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,不管是工商负责人还是卫生负责人,亦或者是食品监察负责人。
都对于这个行为表示了不满。
为什么?
因为他们三个部门之所以不怕正常庭审判决败诉。
是因为这一次庭审起诉的共同被告中有着行政复议单位。
可是现在法院方面依照着最高
本章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!